貪污獲緩刑5年嫌太重 里幹事聲請釋憲被打臉
2022/09/16 17:4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余姓里幹事2016年在職時,涉用空白收據詐領里幹事駐里事務費,獲取2萬餘元,被依貪污罪判刑1年10月,但獲得緩刑5年。余員不滿判太重,主張貪污罪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聲請釋憲,日前被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里幹事每月有4000元駐里事務費,須依里幹事駐里事務費支用範圍規定,用於公務支出,並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覈實檢據核銷,余員明知如此,卻持已蓋用商行及負責人印章的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自行或由共犯填載不實消費內容,向區公所申領7個月份的駐里事務費各4千元。
法官認定余員觸犯貪污罪第5條,考量他犯罪情節輕微,各次犯罪所得均在5 萬元以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1項規定遞減輕其刑,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判刑1年10月,緩刑5年。
雖然免入獄,余員仍覺得貪污罪第5條的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牴觸憲法第8條罪刑法定原則,因而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指出,余員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的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規定不符,故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本案由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承審,審判長為大法官黃虹霞,餘二名成員為大法官詹森林、楊惠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