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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法律副教授評鑑未過不續聘 大法官:合憲

憲法法庭29日說明111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意旨。(記者吳政峰攝)

憲法法庭29日說明111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意旨。(記者吳政峰攝)

2022/07/29 18:2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大教師評鑑會2015年依照「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評鑑法學院一名陳姓副教授,綜合考評成績65.4分,未達70分,決議不續聘。陳師質疑評鑑細則不符合法律明確性,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9日做成111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宣告合憲。

台大法學院2015年召開評鑑會,依照評鑑細則考核陳師的教學、研究、服務等3項指標,綜合考評後,給其平均分數為65.4分,未達70分,決議不續聘。陳師質疑評鑑細則不符合憲法要求的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不法侵害她受憲法保障的工作權,違反比例原則,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審查後認為,評鑑細則相關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也未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要求;對教師職業自由的限制,亦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意旨。

憲法法庭解釋,評鑑細則分別規範教學、研究及服務的參考項目,並設有最基本門檻標準;明定教師經評鑑會考核教學、研究、服務三項成績綜合考評平均達70分者始通過評鑑,語意及內涵並無不明確之處;評鑑過程中,須通知教師到場說明,否則不得做成不適任的決定,且設有初評及覆評機制,確保教師聽審權、受告知權及救濟權。

憲法法庭說明,評鑑細則的目的在於增進教師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水準,使大學能克盡學術責任並追求學術品質,以確保學生良好受教權及實現教育文化目的,屬合理公共利益,透過訂定評鑑參考項目、通過評鑑客觀標準及覆評機制手段,得讓教師維持一定水準,並未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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