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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撞死好友拒出庭 自首落空被判重刑

黃男酒駕撞死友人,後因拒出庭,被高雄高分院認定不符自首要件重判。(記者鮑建信攝)

黃男酒駕撞死友人,後因拒出庭,被高雄高分院認定不符自首要件重判。(記者鮑建信攝)

2022/08/01 07:14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黃姓男子涉嫌酒駕撞死路人後,赫然發現竟是他多年好友,雖向員警坦承肇事,但法院開庭卻不出庭而被通緝,認為他不符合自首要件,依過失致死罪判刑4年。

值得一提的是,黃嫌上訴指出,願意手抄經書迴向死者,要求從輕發落,早日出獄賺錢賠償家屬,結果被高雄高分院打臉。

判決書指出,2019年4月5日晚上7點多,黃男與友人在高雄市路竹區大公路「北極殿」飲用啤酒後,開車行經延平路,涉嫌超速撞死友人王姓男子,並向處理員警坦承肇事,酒測值每公升0.68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橋頭地檢署起訴。

黃被橋頭地院判刑4年後上訴指出,其於肇事後得知死者為其多年好友,痛苦不已,已生無可戀,並努力籌錢賠償,因無法籌得一定金額,以致無法和解,故當手抄經書以迴向死者,希望能輕判及早出獄賺錢,賠償被害人家屬。

1、2審法官指出,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是以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受裁判」為要件,經查黃嫌雖自白,法院審理期間卻逃匿後被緝捕歸案,其並表明知道此案,現居無定所,足認其主觀並無「接受裁判」意圖,因此不符合自首要件,無法減輕其刑。

此外,黃嫌涉案情節非輕,未與被害家屬達成和解或為適度賠償,又未積極尋求諒解,維持原審判決,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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