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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擦筆盜領支票案 大慶證券前董座向中信銀求償3.5億2連敗

大慶證券前董事長莊隆慶。(資料照)

大慶證券前董事長莊隆慶。(資料照)

2022/06/08 21:19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大慶證券前董事長莊隆慶指控,其所有合計3億5000萬元的25張支票,遭人用擦擦筆書寫後再改寫金額,但中國信託銀行未做退票處理而全額付款,打官司要求中信銀須賠償他3億5000萬元的所有損失,士林地院判莊敗訴;莊不服上訴後,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中信銀行沒有疏失,無賠償責任,將上訴駁回,還可上訴。

莊隆慶主張,他所有的面額共3億5000萬元的25張支票,以普通人視力即能發現票所載金額遭到塗改,但中信銀未盡其注意義務,未做退票處理,而仍全額付款,已違反雙方的約定條款,且違反台灣票據交換所票據交換處理程序第12條等應予退款的規定,導致他受有3億5000萬元的損失,因此依據委任及侵權的法律關係,應由中信銀賠償所有損失。

士林地院審理認定中信銀並無疏失,判莊隆慶敗訴,莊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認為,莊隆慶為籌措資金,在本案支票的發票人欄位簽名後,將支票交付給訴外人莊姓人士,並就其餘應載事項授權姓人士填寫,及持以對外調借款項,而謝姓人士先以擦擦筆在金額欄填寫、再以普通原子筆改寫為目前呈現的金額,該相關支票經執票人屆期提示,中信銀因此依票面金額支拿票款。

高院指出,支票的票面金額,雖先以擦擦筆書寫後再改寫為目前呈現之金額,惟單純以肉眼審視,無從發現其金額欄所呈現的文字有遭塗改等應予退票的情況,即非普通視力所能辨別。

高院並指出,經執票人屆期提示,俱由銀行通知、且對應負票款並無疑義而補足帳戶款項後兌現,銀行對支票票面金額有遭塗改等情事的辨別,並無欠缺注意義務,或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的過失,因此並無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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