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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火致6勇消殉職 新屋保齡球館老闆二審判刑6年10月

新屋保齡球館起火,「爆燃」讓整棟建築瞬間陷入火海。(資料照)

新屋保齡球館起火,「爆燃」讓整棟建築瞬間陷入火海。(資料照)

2022/05/31 11:0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2015年發生的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大火,造成6名勇消殉職,引起社會譁然。檢方以較少見的「消防法」第35條致人於死罪起訴負責人劉得斌,桃園地院認定劉男未依法定期檢修保齡球館安全設備,導致電氣因素引發火警,與6名消防人員命喪火場有因果關係,重判6年10月,上訴後,高等法院認定劉得斌違失情節重大,導致6名勇消因公殉職,今駁回上訴,仍判6年10月徒刑。

一審判決指出,桃園市新屋區中興北路的新屋保齡球館,2015年1月20日凌晨發生大桃園多個消防分隊共出動84名消防員前往救援,但火場突然發生爆燃,場面非常危急,勇消陳鳳翔、陳彥茗、蔡長融、張桂彰、曾重仁、謝君傑於灌救過程受困火場遭熱休克而殉職。

桃園地檢署發現,新屋保球館屬違建,本來應該拆除卻遲未動工,進一步調查後,檢方發現在2011年間兩度安檢都有缺失,但業者都未改善,直到案發的2015年,所有安檢都合格,同年5月依消防法致人於罪起訴劉男;另將6名負責安檢的消防人員及查報違建的2名公務員起訴,8人後來獲判無罪。

劉男辯稱,均有定期檢修電線,消防缺失都有改善,消防局派員複查都合格,否認未依規定維護消防設備。劉也辯稱,消防員救災本就有高度風險,發生6名消防員殉職結果不能歸責於他。

桃園地院審理認為,劉男的保齡球館被消防設備師檢查出多項缺失,消防人員僅抽測,非逐一檢查各項缺失,無法據此認定劉有善盡定期檢修設備責任;合議庭綜合認定,劉男為保齡球館負責人,是消防法明定的管理權人,未依法檢修消防設備,與6人死亡有因果關係,將他判刑6年10月徒刑。

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一審判決並無不當,今駁回上訴,仍判劉男6年10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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