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僱司機被爆穿警察背心蒐證拖吊 花蓮縣警局:算廣義公務員
〔記者花孟璟/花蓮報導〕花蓮市有民眾車輛違規停車,拖吊車到場後警察沒下車,竟是拖吊車司機穿著警察背心及帽子下車拍照蒐證、廣播要車主移車!接獲陳情的縣議員張美慧今質疑,現場民眾一度以為司機是警察,已涉違反刑法158條「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不合程序的罰單應屬無效!答詢的縣警局長戴崇贒強調「司機是協助蒐證,罰單認定仍是警員」,警方聘僱的拖吊車司機其實也算「廣義公務員」,可協助現場蒐證。
縣議員張美慧說,該拖吊車本月6日在花蓮市林森路取締違規車輛,依法應是警察下車蒐證並執法、協勤的拖吊車司機應是負責將拖吊車上架、裝輔助輪移車,但當天「2人角色對調」,警察坐在拖吊車駕駛座沒下車,卻由司機下車拍照蒐證,且司機身上穿著印有「POLICE」字樣的反光背心、有警徽的警帽等警察服裝,由於經拖吊車廣播,車主立即將車開走,因此罰單未成立。
議員質疑:冒充公務員涉違法
張美慧質疑,該司機沒有警察身分、卻做警察的工作,不符縣府自訂的處理妨害交通自治條例流程,當場質詢花蓮縣警察局長戴崇贒「這樣不構成違法嗎」?張美慧說,司機讓民眾誤以為是警察,依刑法158條「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要求警方從監視錄影畫面調查釐清。
她說,花蓮縣警察局拖吊業務目前8輛拖吊車、3警員及2名約僱拖吊車司機,依花蓮縣警局交通隊資料,去年拖吊保管費收入421萬元,質疑「到底多少罰單是在不合程序之下開出?」因權益受害的民眾可提行政訴願,她認為警方應主動調查、撤銷相關罰單!
警察局長:避免誤解已換背心
花蓮縣警察局長戴崇贒強調,交通違規拖吊絕對是「依法行政」,有違規就會拖吊,至於該拖吊車司機是約僱人員,警察也有在場,如果是警察不在場、司機自己拖吊就不合法,且是否開單由警察認定;而司機當時穿著警察反光背心,理由是為了安全。
花蓮縣警局也聲明指出,聘僱拖吊車司機協助拖吊工作,屬於「行政協助」,除駕駛拖吊車輛外、「亦應」協助違規蒐證,以及裝置拖吊設備等;至於拖吊車駕駛穿有「警察」字樣反光背心,被認為混淆誤導之虞,警方則認定該司機也具「廣義公務員」身分,協助現場員警執行行政作為,應無失格疑慮,警方為避免民眾誤解,已讓司機穿戴無警察字樣的反光背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