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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失大付出40倍代價 妙齡女擅自拿走傘架上雨傘判罰8000元

宜縣蕭姓女子擅自拿走傘架上雨傘被判罰8000元,圖為示意畫面。(記者江志雄攝)

宜縣蕭姓女子擅自拿走傘架上雨傘被判罰8000元,圖為示意畫面。(記者江志雄攝)

2022/05/10 16:17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宜蘭縣28歲蕭姓女子涉嫌擅自拿走傘架上他人雨傘,失主事後發現報警,警方循線查獲依竊盜罪函送法辦,全案被檢察官起訴,宜蘭地院審結,判罰8000元,一把傘若以200元計價,蕭女為此付出40倍代價。

判決書指出,去年11月,蕭女與莊姓友人搭車到星巴克頭城門市消費,抵達目的地後未攜傘下車,莊姓友人有帶一把雨傘,蕭女離去時拿走傘架上藍色雨傘,與莊姓友人在店外拍照,並帶著傘上車離去。

不久後,吳姓失主找不到雨傘火冒三丈,向轄區派出所報案,警方調閱監視畫面查出蕭女涉案,依竊盜罪偵辦,被檢方起訴,宜蘭地院審理時,蕭女坦承不諱,承審法官審酌她為圖一時之便,任意竊取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考量她承認犯行,沒有前科,偷來雨傘已透過警方發還失主,判罰8000元。

法界人士表示,宜蘭多雨,下雨期間到賣店、超商購物,把雨傘暫置於門口的傘架,回頭時經常發現傘不見了,任意拿走他人雨傘觸犯竊盜罪,以此案中蕭姓女子為例,市面上一把雨傘約200元,她因順手牽羊付出40倍代價,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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