翹班載長髮妹上摩鐵 已婚檢察官罰俸4月
北檢前檢察官劉彥君。(資料照)
首次上稿 10:15
更新時間 12:47(新增判決內容)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已婚的台北地檢署前檢察官劉彥君(已轉任律師)在職時,曾於上班時間不假外出,載一名長髮正妹上摩鐵,在車內接吻,另有未如實申報加班等違失,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去年移請職務法庭審理,合議庭29日判劉彥君罰俸4月,金額約57萬元。
判決指出,劉彥君檢察書類品質不佳,差勤並不正常,上午經常超過10時才進辦公室,下午則於2時30分過後才會進辦公室,開庭時間皆安排在上午10時30分或11時,工作狀況異常,疑有未實際加班而申報加班費情形,經廉政署於去年1月21日核准後,法務部政風小組遂對他的工作及生活風紀狀況蒐證。
判決指出,去年2月2日、22日,劉彥君各申報加班3小時,前者申請加班費,後者申請加班補休,卻未全程待在辦公室,反而跑去找太太及處理私人事務,未覈實申報加班時數。
去年2月5日下午,劉彥君未請假,卻在離開辦公室後,開車出發載一名長髮女子前往薇閣精品旅館林森店,離開旅館,兩人在車內親吻。劉彥君返回辦公室後,未依規定補辦請假手續。
職務法庭指出,政風小組蒐證的10天當中,劉彥君申報加班4日,其中2日未覈實加班,不實比例已達50%,並非偶一為之,而是經常性地未覈實加班,欠缺自律及敬業精神,顯然悖離檢察官應謹言慎行的倫理規範要求。
職務法庭表示,劉彥君不假外出,事後未請假,應以曠職論處;而載女子上摩鐵,共處時間長達1個多小時,離開旅館後又和該女在車內有親密舉動,有損檢察官的職位榮譽及尊嚴,且損及人民對司法信賴的疑慮。
職務法庭認為,劉彥君調任台北地檢署後,仍未改一貫欠缺自律及敬業精神與謹言慎行的行事風格,審酌他經常性地逾越合理比例未覈實加班、在男女關係上有踰矩的行為,易致社會大眾產生檢察官閒散怠惰、放蕩冶遊的負面觀感,損及司法公信力,有懲戒必要。
由於劉彥君已繳回加班費,審理期間亦不斷表達歉意,並表示:「我一點都不喜歡當公務員,但我很喜歡當檢察官,因為讓我覺得我做的事情是對社會有用的,我當檢察官兢兢業業10幾年,每一年都在想是不是要繼續待下去」、「我很抱歉對機關、檢察體系甚至司法界同仁讓外界產生不良觀感」等語,職務法庭認定他已坦白認錯,並體認自己個性不適合公職生活,在被蒐證前就簽請辭去檢察官職務。
職務法庭考量劉彥君已離職,施以申誡處分並無實益,改以對他施以罰款,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4個月的處分,除要他在律師業或其他法律服務職場上仍應恪遵法律人倫理外,亦可督促檢察官或法官群體未來更能善盡職務義務。可上訴。
本案由職務法庭第一審第三庭承審,成員為審判長法官吳謀焰(懲戒法院法官)、陪席法官王俊雄(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受命法官林孟皇(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參審員王珮玲(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教授)、林明昕(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