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裁定檢方負累犯舉證責任 劍青檢改抗議:浪費資源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昨做成統一見解的裁定,被告是否構成累犯而加重其刑,應由檢察官舉證,再由法院進行調查、辯論程序。(資料照)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法院量刑時,被告是否構成累犯而加重其刑,應由檢方負舉證責任?還是該由法官審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昨做成統一見解,律定應由檢察官舉證,再由法院進行調查、辯論程序。對此,劍青檢改今發聲明,批大法庭為減輕法官工作負擔,竟將禍水東引,通篇裁定恣意解釋,增加基層法官和檢方的無謂負擔,表達強烈抗議!
大法庭昨裁定,訴訟程序上應由檢方負起舉證責任,先由檢方提出構成累犯的主張和證明方法,法院才需就此進行調查與辯論;若檢方未提出,法官即可認定檢方認為被告沒有累犯加重的必要性,但法官仍可將素行、前科等客觀資料,列為量刑因子中的「品行」予以審酌量刑。
劍青檢改今表示,大法庭應提出正確解方,勿胡亂下指導棋,徒增司法人員工作負擔。最高法院經常吹毛求疵地撤銷下級審判決,才是造成基層工作負擔的始作俑者,基層法官審判工作的額外負擔,肇因於最高法院常以各種理由撤銷原審判決,其中,關於「累犯」的舉證幾乎都是瞎忙。
在審判實務上,就算被告構成累犯而應加重其刑,法官頂多是從最低刑度加重1個月或多意思一下,即便不構成累犯,但其前科累累、素行不良,法官也會納入考量,到底構不構成累犯,對判決結果影響極低。檢方也鮮少以累犯要求加重或提出上訴,累犯向來不是檢方控訴的重點。
劍青檢改指出,大法庭要求檢方對累犯應負舉證責任,不只自私,更是無知,甩鍋他人不僅無解於問題,更將大幅增加法官負擔,影響所及,法官更需詳細審酌檢方的舉證內容、辯護人的答辯,如有證人更需交互詰問,還須在判決書內大作文章,交代是否認定累犯及要否加重刑責的理由,不直接癱瘓掉一、二審法院的刑事審判才怪。
此等無謂的問題將成為檢辯雙方日後爭相上訴的破口,也為最高法院恣意撤銷找到藉口,案件將更難確定,司法正義更難實現!最高法院自以為是的錯誤解方,所謂將帥無能,累死三軍,莫此為甚!
劍青檢改提及,大法庭捨棄「前科表」不用,改要求審查海量執行文書,充斥形式主義且破壞環境,前科表是電腦彙整後產生的文書資料,是最詳實、完整記錄被告前案偵審進度與結果的彙總資料文書,其內容真正性、正確性,乃至作為文書證據的證據能力等法律效力,長久以來均為司法實務所肯認。
劍青檢改呼籲,大法庭應自我檢討,倘欲廢除「累犯加重規定」,應明言建議,不應拐彎抹角,更不要亂下指導棋,自行造法,淪為「生雞蛋無,放雞屎有」,使被告犯行無法受到妥適刑罰咎責,反禍及基層法官及司法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