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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6分鐘4次換車道未打燈收1萬2罰單 法官幫她減半

彰化地方法院外觀。(記者顏宏駿攝)

彰化地方法院外觀。(記者顏宏駿攝)

2022/04/17 16:23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駕駛人趙女去年11月間行駛於國道3號,變換車道沒有打方向燈,遭後方的駕駛人錄影檢舉,她在6分鐘內變換車道4次,警方對她開4張罰單,趙女荷包痛失1萬2千元。她接到罰單位後,認為在如此短時間內,出現同一違規行為,連續裁罰4次,有違比例原則,她請求法官撤銷所有罰單,重新裁決。

審理的法官接受她的申訴,進一步審視違規影像發現,她第2、3次違規變換車道,距離相隔不到6公里,時間相距不到6分鐘,因此予以撤銷,趙女因這次申訴省下6000元的罰金。

判決書指出,趙女行駛於國道3號南下183.6公里至190.7公里路段間共出現4次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第1次的時間是晚間6點10分48秒,第2次6點11分55秒,第3次6點13分30秒,第4次6點14分51秒,全程被後方的駕駛人錄下提出檢舉,國道警察第7隊據此開出4張罰單。趙女的申訴理由只寫「單一違規,連續罰,違反裁罰的比例原則」。

法官表示,原告確實在6分鐘內連續違規4次,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4號對於「民眾連續舉發」有進一步的約束,該解釋提到,民眾連續舉發,可以藉多次處罰達到赫阻作用,防制違規事實繼續發生,這種手段有助交通秩序、安全目的達成,惟連續舉發間隔期間是否過密,以致處罰是否過當,仍須審酌是否符合憲去上之比例原則。

法官表示,根據交通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1款,當事人連續違規地點相距不到6公里,相隔時間未達6公鐘,不得舉發,審視原告的違規,第2次、第3次相距僅在4.7公里,時間相隔僅3分鐘,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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