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累犯被逮 重判8月需入獄
2022/04/10 07:18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屏東陳姓男子於2021年4月間在枋寮鄉某工地飲用啤酒後,酒駕騎機車,騎了20分鐘酒氣未代謝完就被警攔獲,酒測值0.32,屏東地院法官查出他不只一次酒駕,且一年內至少兩次酒駕被逮,尤如街頭不定時炸彈,判刑8個月不得緩刑,必須入獄服刑,被告認為判太重上訴,並請求易科罰金,二審查出陳2年前曾酒駕被查,還賴員警逼其認罪,累犯無悔悟之心,維持8月刑且不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被告陳男於當天下午在工地喝完啤酒,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明知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程度,仍酒駕上路,騎了20分鐘,因形跡可疑被警攔查,酒測值0.32遭公共危險罪送辦,一審判刑8月、不得易科罰金,被告上訴高雄高分院,聲請改判易科罰金,才能繼續工地上工。
二審法官查出2019年間被告也曾酒駕被警攔下,他還賴遭警逼迫認罪,被判7月也不得易科罰金,陳同樣上訴,一改態度認罪知錯願改,法官給予自新機會,不料,被告酒駕累犯被判8月,不得易科罰金,被告如今還想炮製上次模式,法官已不為所動。
法官審酌被告自92年起已有多次不能安全駕駛等前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難謂其素行良好,被告酒後駕車行為,猶如公共道路上之不定時炸彈,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造成危險,其多次因酒後駕車經法院判處罪刑,仍執意再犯本案,可見其漠視法令,毫無悔改之意,故駁回被告上訴,仍判8月不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