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不採納原民會看法 9.5萬人可望取得原民身分
憲法法庭宣告原住民身分法違憲,9.5萬人因此受惠。(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原住民立委訂定「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小孩必須要從具有原民身分的父親或母親姓氏,才能取得原民身分,原住民族委員會亦持相同看法。但憲法法庭仍認為該規定違反平等權,1日判決違憲。根據統計,有9.5萬人可望受惠本判決、取得原民身分。
2001年,為了連結有關於行政給付的福利措施,原民立委主導制定「原住民身分法」,並把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也納入保障範圍,但前提是必須要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民會也認為,「原住民身分法」制定過程經過原民會的參與及支持,大家共同認知到,原住民身分認定基準除血統之外,更應當有認同表徵;採用傳統名字或從姓作為認同表徵,與原住民族傳統命名文化表彰血統來源及家族關係的共通文化不謀而合,尤其近年已有越來越多族人願意以傳統名字表彰自身對民族身分的認同。
原民會指出,最新數據顯示,「漢父原母」家庭中有近6成5的子女願意使用傳統名字或從母姓,相較國人從具母姓者僅佔5%,足見原住民身分法的規定,更能促進性别實質平等。
但大法官未採納當時的修法意旨與原民會看法,直指用姓氏區分原住民身分的方式,違反種族平等權與原住民身分認同權,相關機關應於判決宣示之日2年內完成修法,逾期未修正,該規定失效,屆時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的子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並得辦理原住民身分與民族別登記。
根據內政部統計,到今年1月止,爸媽之一為原住民、但自己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的人數約有9萬5001人,受惠於本判決,未來不用改姓,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
與原住民有關的相關法規高達上百條,其中包含就業、參政、就學、補助等行政給付、福利或特殊條款,在本判決宣示後,這些條款若未配套修正,恐引發排擠效應,因而大法官也特別提醒,原住民身分不一定要和優惠措施掛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