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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後騎電動滑板車自摔受傷 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湯姓男子酒駕電動滑板車自摔受傷,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記者許倬勛翻攝)

湯姓男子酒駕電動滑板車自摔受傷,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記者許倬勛翻攝)

2022/03/31 19:01

〔記者許倬勛/桃園報導〕騎電動滑板車酒駕,照樣依公共危險罪送辦!桃園市楊梅區58歲湯姓男子,上週與朋友餐敘小酌,黃湯下肚不勝酒力,騎乘電動滑板車返家,途中不慎自摔扭傷腳踝,目擊民眾向警方報案,經酒測高達每公升0.25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讓他不可置信,還問警方:「何時有這條規定?」

楊梅警方表示,根據刑法第185條之3,電動滑板車屬「動力交通工具」(腳踏車除外),若駕駛人酒駕需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其他如電動自行車、體感電動智能平衡車等,也同樣受交通法規與刑法規範。

「怎麼會這樣!」湯男受測時大感意外,他以為除一般認知的汽機車酒駕,僅有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同屬酒駕範疇,滑板車則屬休閒運動器材,是在規範之外,才敢在酒過三巡後上路。

員警表示,湯男酒氣四溢,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25毫克,湯男在偵訊時,承認自己有「喝兩杯」,且對酒駕深痛惡絕,才會買電動滑板車酒後代步,未料自己不諳法規,也成酒駕一員。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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