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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員工外型缺陷遭譏諷 犯上遭懲處求翻案被打臉

台電員工犯上被懲處,打官司求翻案,由高雄高分院審理。(記者鮑建信攝)

台電員工犯上被懲處,打官司求翻案,由高雄高分院審理。(記者鮑建信攝)

2022/03/29 06:56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台電員工阿華(化名)不滿外型缺陷被譏諷,踩爛上司眼鏡,並朝他臉部潑茶水,被記1大過,憤而提告求償200萬及撤銷處分,經高雄地院認為台電處罰並無不妥,判決敗訴後,他不服上訴,案由高雄高分院審理中。

原告阿華指出,2019年至2021年任職工務段及工安組期間,因他身體(尤其臉部)及視力(單眼弱視)均有嚴重的缺損,常被當時的高雄區營業處工安組經理阿榮(化名)譏諷、怒罵及言語動作挑釁,甚至有嚴重的性別歧視挑釁行為,因而飽受羞辱。

他在憤怒下,於2021年上半年期間,先至工安組搶奪阿榮眼鏡用腳踩爛,並向其臉部潑灑茶水,後因對方仍不斷做出以上行為,才向其丟砸玻璃水杯,但未造成傷害,卻被記1大過,要求台電翻案及賠償200萬元。

被告台電則說,阿華於2021年1月5日上午8時10分,進入阿 榮辦公室,趁他不注意搶眼鏡踩爛後,離去3分鐘又折返,手上拿杯水,逕往阿榮身上潑去,連辦公桌及電腦螢幕均淋濕。

同月7日上午8點多,阿華又跑到阿榮辦公室咆嘯,並作勢欲往他方向衝去,雖被其他同仁制止,卻朝他投擲陶瓷杯未擊中,因而被員工獎懲會議認定情節重大,記大過1次後申覆,結果維持原決議。

高雄地院指出,經理阿榮否認阿華指控,縱使有不當行為,阿華也應循公司規定呈報處理,反而自行尋釁,情節重大,台電予以記大過並無不當,判決敗訴,他不服上訴。

高雄高分院受理後,今(29)日將開庭審理,聽取兩造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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