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熄火牽車闖紅燈迴轉 法官:投機取巧但非駕駛判撤單

機車停等號誌燈。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資料照)

機車停等號誌燈。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資料照)

2022/03/21 12:5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司姓男子騎車使出「熄火牽車過馬路」招數,被警方抓包舉發挨罰1800元,司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司男所為屬投機取巧,但這並非在「駕駛」機車過程所發生,故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判決原處分撤銷。

本案發生於去年9月24日晚間8時許,司男騎車沿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1段,往得和路方向行駛,在成功路1段106巷路口時見到紅燈,卻熄火牽車越過停止線,沿人行道穿越道迴轉至對向成功路1段,再發動後往福和橋引道方向駛離;警方見狀予以攔阻舉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處以1800元罰鍰。

司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要求免罰;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則拿出釋示:「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為紅燈),下車牽引機車通過停止線,並進入行人穿越道,橫越道路至對向,迴轉後逕騎車駛離」,主張行為就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裁罰均無問題。

但法官認為,司男的機車移動過程,並非來自機車引擎提供的動力,故不構成「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的交岔路口闖紅燈。

法官並認為,裁決所主張的函示內容並未說明單靠人力牽移機車,而非利用機車引擎時,是否仍屬「駕駛機車」行為,且該函示認為:「機車駕駛人牽引機車進入人行道,並將車停放於機車停車格內」不算違規,何以前者「視同機車駕駛人」而違規,而後者「視同行人」而不違規,函文沒有合理說明,見解自非可採。

另外,雖交通部召開的研商「闖紅燈行為認定原則會議紀錄」會議結論認為,「機、慢車駕駛人面對圓形紅燈,以牽引(騎乘)方式至其他非為紅燈號誌行向的道路後繼續騎乘,即視為闖紅燈行為」。

但法官認為,這仍沒有說明靠人力牽移機車時,是否仍屬「駕駛機車」行為,第二,若將靠人力牽移機車認定為「駕駛機車」,那所有沒有駕照者,在機車引擎未發動的狀態下移動機車,仍構成「無照駕駛」,這不僅於法不符更見不合理之情。

法官認為,司男行為雖屬投機取巧,但這並非於「駕駛」機車過程所發生,故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法官並補充,至於這行為若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警察指揮」裁罰300元,是否過輕而應修法另予規範,乃屬立法層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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