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逆轉勝!飛機溢付租金案 更審改判民航局應支付華航2.77億元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交通部民航局6架飛機長期由華航租用,華航認為溢付租金12.4億多元,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溢付租金,一、二審均判華航敗訴,案輕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認定應依調整後租金計算方式,華航確溢付民航局1億7872萬多元,加上11年來累積利息共9830萬多元,今判民航局應返還2億7702萬多元,還可上訴。
華航主張,早年政府為平衡中美貿易,民航局以民航作業基金向美國購買多架飛機,並租給華航,兩造因此於1989年至1993年間陸續就民航局購買編號B160、B161、B162、B163、B151、B164共6架飛機訂租賃契約,採融資性租賃的架構,6架飛機租期19年半,期滿飛機歸華航所有,立法院及監察院都認為,租機合約有違國有財產法,立法院在1999年決議,要求民航局收回飛機。
民航局與華航因此於2002年間簽立終止飛機租賃契約協議書,包括租金數額應依市場租金利率及殘值等因素重新調整,民航局應將溢付租金返還華航,因此依民法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溢付租金新台幣12億4317萬1655元。
一審判華航敗訴,華航不服上訴指出,原契約因立法院決議要求而提前終止,且決議已變更原本華航與民航局的對價關係,並重新調整租金數額,認為有溢付租金12億4317萬多元,民航局應予返還,並加計利息。
高院審理認為,華航全部應給付租金及預付款利息總額為逾209億元,已給付逾203億元,以及前案(租金差額確定判決)、另案(租金尾款確定判決)分別支付及抵銷後,華航並無溢付租金,因此駁回華航上訴。不過,全案上訴後遭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此案合約租金的調整變更,應受前案即租金尾款案、租金差額案確定判決爭點時效的拘束,也就是民航局、華航就飛機租金計算一事,已合意依行政院1997年4月函示內容,依行政院核定利率及扣除飛機殘值4.88%為調整,並依行政院核定的利率計算飛機租金數額。
更一審指出,依雙方於2002年7月間簽立系爭協議書時,針對租金應依機價扣除飛機殘值4.88%方式為調整,達成合意。依調整後租金計算方式,華航溢付租金為1億7872萬8146元,因此請求民航局返還該溢付款為有理由,此外,民航局需自2011年3月3日起至清日為止,依年息5%計算利息支付給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