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師5度性侵國一女 「彰化房思琪」15年後勇敢提告
首次上稿 3/4 23:41
更新時間 3/5 05:47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29歲女子就讀國中一年級時,經常到周姓數學老師開設的私人補習班補習,周男見女學生對愛情懵懂,竟伸出狼爪,對她又親又抱及5次性侵得逞,15年後女學生長大,決定勇敢站出來揭開這不倫的關係,並對狼師提告。法官審理,周男對14歲以下女子發生性行為,應處3年以上徒刑,不過周男坦承犯行也欲和解,犯後態度良好,判處2年。
判決書指出,周男(43歲)是彰化某國中老師,也是被害人A女國中一年級時數學老師,每週三放學A女都到周男私設補習班補習,但從一年級下學期時,兩人關係卻出現異常親密,周男開始對A女又親又抱,並趁補習前,在補習班2樓房間與A女發生性行為。
判決書指出,2006年2月至5月間,周男利用A女對其產生情愫,對愛情懵懂階段,竟起色心,對她擁抱親吻,進而愛撫口交、性交得逞5次。
後來A女逐漸長大,對期身心發展階段身體遭受侵害一事,逐漸感到恐懼,心靈陰影也揮之不去,去年4月,她鼓起勇氣,透過人本教育基金會向母校檢舉周男、並報警提告,對此校方立即啟動校園性平事件處理調查,經確認事證明確,向彰化地檢署提告,依違反妨害性自主罪起訴。
周男坦承犯罪,辯稱雖知悉A女當時未滿14歲,只是國中一年級的少女。但因長期相處而產生情愫,以致無法妥善疏導及抑制自身情慾,而鑄成大錯。他也辯稱願意面對錯誤,並表達想跟A女和解或進行修復式司法,不過,A女並不想跟狼師再見面,和解破裂。
依法,周男觸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罪,該刑期得處3年以上10以下徒刑,且周男5次性侵A女時間密集,顯然是基於概括犯意,應加重其刑。
法官審理認為,周男犯後態度良好,本案前無前科紀錄,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對稚齡者有犯案習性而具有高度惡性,加上被害人對於本案刑度表示,請法官依法判決即可等語,也審酌,周男行為時屬不該,但本案發生至查獲時已逾15年,依原訂刑期最低刑度3年仍稍嫌過重,於是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判處2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