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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習班員工幫國中女「課外輔導」 嘿咻、口交還拍性愛照

    溫姓補習班職員與未滿16歲國三女學生交往,並發生多次性行為,傳訊裸露照片等,已經違反兒少法、引誘少年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等罪。(情境照)

    溫姓補習班職員與未滿16歲國三女學生交往,並發生多次性行為,傳訊裸露照片等,已經違反兒少法、引誘少年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等罪。(情境照)

    2022/01/12 16:50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19歲溫姓男子在一補習班任職時結識就讀國三的小美(化名),兩人交往一個月就在補習班廁所上演「課外輔導」,嘿咻、口交樣樣來,甚至還拍性愛照等,小美母親得知怒不可遏,對溫男提告。彰化地院審理,溫男違反兒少法、引誘少年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等5罪,分處1年與1年8月徒刑,不過審酌雙方願以60萬元和解,得以緩刑5年。

    判決書指出,2020年8月,溫男與當時就讀國三年僅14歲的小美交往,同年9月某日,兩人趁補習班無人注意之際,跑到補習班3樓廁所「啪啪啪」,溫男食髓知味,同年10月、11月又與小美相約在補習班3樓廁所,或是到台中U2電影館包廂口交與嘿咻,2021年4月,國中會考前夕,溫男為滿足個人慾望,繼續約小美到補習班廁所「啪啪啪」

    判決書也指出,溫男與小美交往期間,曾詢問小美交換裸露照片,並引誘她多次自拍裸露胸部等私密處照片共14張,再以傳訊供他觀賞,行徑惡劣,最後小美母親發現女兒行為異常,檢視手機才發現遭侵害,遂而對溫男提告。

    彰化地院審理,溫男坦承犯行,但法官認為,溫男違反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並引誘自拍猥褻電子訊號,惡行重大,不過審酌,兩人為男女朋友,溫男願給付60萬元做為賠償,女方也願原諒被告,和解成立,因此量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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