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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市前經發局長8貪污罪判13年 撤職停用3年

桃園市政府前經濟發展局長朱松偉。(資料照)

桃園市政府前經濟發展局長朱松偉。(資料照)

2022/03/03 19:5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前局長朱松偉,被控任內並兼任行政院核定的「亞洲•矽谷計畫」辦公室副執行秘書期間,利用權勢及職務機會向業者收受賄賂與餽贈,涉犯8起貪污罪,去年底判刑13年;懲戒法院2日再判他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3年。

判決指出,朱松偉2018年任職局長期間,要求廠商支付他的飯店住宿費用,並向「桃園市自動駕駛系統試運行計畫委託服務案」勞務採購案的計畫主持人索取及收受20萬元、水波爐2台、威而鋼2盒、蘋果手機3支、蘋果平板1個、飯店住宿費共46萬餘元等財物及不正利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嫌。

2018年間,朱松偉擔任台中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107年路口交通量調查及號誌時制調整計畫」勞務採購案評選委員、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桃園市108年交控中心委外維運暨中心設備維護服務工作」勞務採購案之評選委員及評選會議召集人,以贊助尾牙為由,將蘋果平板、蘋果手錶的截圖,傳送2個採購案的得標廠商,廠商因而交付2台平板及1個手錶,朱松偉卻把物品帶回家使用。

此外,朱松偉還涉及6起貪污案及1起詐欺案,雖然朱通盤否認犯罪,但桃園地院仍認定事證明確,去年底判他13年徒刑。

監察院提起彈劾,直指朱松偉利用權勢及職務機會向業者收受賄賂與餽贈、利用擔任政府機關採購案的評選委員機會向業者索賄、以不實發票詐領局長特別費、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相關業者非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的餽贈及其他利益,未依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處理。

懲戒法院指出,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相關罪責外,還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事證明確,違失情節重大,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有懲戒必要,合議庭評議後判他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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