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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煙燻滷味店解約2年內另起爐灶 判賠10萬

台南地院認定劉男與另家對手滷味店往來關係密切,有違反禁止競業的合約規定,判劉男要賠原加盟店家十萬元違約金。(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台南地院認定劉男與另家對手滷味店往來關係密切,有違反禁止競業的合約規定,判劉男要賠原加盟店家十萬元違約金。(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2022/03/01 23:3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1家知名的煙燻滷味店,於2018年8月讓劉姓男子簽約經營加盟店,滷味店陳老闆控訴劉男在2019年6月終止合約後將滷味製作SOP秘密傳授給他人、並於合約終止2年內與他人另起爐灶、開滷味店,違反合約禁止競業規定,求償5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滷味店陳老闆指劉男以1名劉姓女子為連帶保證人,簽約加盟該滷味店,約定劉男可用店名與商標使用權5年及煙燻滷味技術轉移,劉男給付加盟金與技術轉移費40萬元給陳老闆,但劉男於2019年6月下旬終止合約,並在合約終止2年內與劉女及另位曾加盟滷味店的鄭姓男子夫妻一起開另家對手滷味店,開有多家自營及加盟店;劉男還把滷味製作SOP秘密傳授給他人,違反當初的加盟合約。

劉男辯稱另家滷味店非他開設,他是去找朋友、偶爾幫忙顧店,後來才受雇於鄭男的滷味店,也未把陳老闆的滷味製作SOP秘密傳授給他人,並主張賣滷味有禁止競業條款並不公平。

台南地院調查認為,滷味店陳老闆未能具體舉證劉男有將滷味製作過程的SOP秘密傳授給他人,陳老闆這部分主張,難以採信;但劉男的確與陳老闆在終止合約2年內與另家滷味店關係密切、另家滷味店粉專訂購電話部分是劉申辦,劉也出入該家滷味店的製造工廠、在分店幫忙賣滷味,可認定違反加盟合約2年內不得從事與原告營業性質相關的煙燻滷味行業。

法官審認劉男所為影響到陳老闆的商業利益,但劉男在加盟期間都向陳老闆買滷包、並不知悉陳老闆滷包的中藥配方,劉男滷味產品難完全瓜分原加盟店既有市場,且滷味食品非屬高利潤行業,也難認劉男獲利甚豐、判劉需賠償原加盟店陳老闆10萬元違約金,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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