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仲彥詐助理補助費5萬 判3年10月定讞須入獄
首次上稿 15:59
更新時間 18:50
〔記者張文川、鄭名翔/台北報導〕前台北市議員、金色力量黨主席童仲彥,在市議員任內利用蔡姓男子當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一審台北地院認定詐領12萬餘元,判7年6月、褫奪公權4年;高等法院二審認定童雖未實際聘用蔡姓助理,但有將其中7萬多元用於支付私聘的張姓女助理薪水,實際詐領所得應是5萬多元,考量犯罪金額不高,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以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詐取財務罪」改判3年10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2年,沒收犯罪所得5萬多元;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童近期必須入獄服刑。
此外,童仲彥另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部分,一審另判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5萬元,童在高院審理期間主動撤回上訴,已於一審確定。
對此,記者五度致電童仲彥未獲回應;童另傳訊息表示,目前先安撫親友及支持者情緒,感謝外界關心,整理完後再對外回應。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童仲彥在2011年10月間,假借以每個月3萬元價碼,聘用蔡男當助理,向台北市議會申請自聘公費助理補助費,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12萬多元。童仲彥否認犯罪,強調聘請助理有循正常程序,強調「我絕對沒有貪污一毛錢」,辯稱蔡男認同他的政治理念,自願捐薪水供服務處使用,錢真的有用於公務上。一審將童判刑7年半。
二審高院2020年8月宣判認定,蔡男並未擔任助理工作,確實詐領,但童仲彥有自費私聘請張姓女助理4個月,月薪1萬8000元,共計7萬2000元來自蔡男的補助款,因此扣除後認定童實際詐領金額為5萬1842元。
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不法利益未達5萬元者可減刑,但童仲彥不法利益為5萬餘元,不適用此規定,但合議庭考量他在市議員期間從事選民服務,乃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給予減刑,改判3年10月、褫奪公權2年。
童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符合法令,並敘明辯詞不可採信的理由,童上訴僅針對事實枝節進行爭辯,不符上訴三審理由,二審也已充分說明量刑依據,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