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仲彥涉詐領助理費判7年半 北檢將研議是否上訴
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被控詐領12萬餘元的市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今天被判7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資料照)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被控詐領12萬餘元的市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被依利用職務機會詐欺取財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起訴,童仲彥在法庭上否認犯罪,強調2名助理並非人頭,台北地院不採信,今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他7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另有5月偽造文書罪為可易科罰金之刑,可上訴。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規定,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可處7年以上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
當初起訴童仲彥的台北地檢署,並未對一審判決刑度的輕或重做表態,今天僅說,待收到判決後,再交由公訴檢察官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北檢起訴時指出,童仲彥涉嫌於2012年11月至隔年2月間,以搬家工人蔡博安名義,申報公費助理補助費,詐領12萬餘元補助款,涉詐領公款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童仲彥並於2012年3月至隔年4月間,將助理魏國桂的妻子張青玟登記為自費助理,但張女並未實際從事助理工作,此部分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一審審理期間,童仲彥否認犯罪,堅稱蔡博安確實擔任過他的專職助理,並非人頭,他是依正常程序聘用助理,所支領的補助費也都用於助理費用;魏氏夫妻都是他的助理,起初是因魏的工作量太大,才請魏妻來協助魏男,由魏指派、裁量妻子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