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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師「口交未射精」非危險性行為 更一審判無罪

高院更一審今判阿志無罪,還可上訴。(資料照)

高院更一審今判阿志無罪,還可上訴。(資料照)

2022/01/12 10:5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國小老師「阿志」被控隱瞞其罹患愛滋病,對吳姓男子肛交及互為口交等親密「危險性行為」,一審依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減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未遂罪」判「阿志」1年5月,高等法院認為所謂肛交行為僅有吳男單一指述,而2人雖曾口交卻未射精,依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等2項文件認定,無射精的口交實際傳染愛滋病的風險為0,並無感染愛滋病的風險,尚非「危險性行為」,逆轉改判「阿志」無罪;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仍判阿志無罪,還可上訴。

高院更一審說明判決無罪理由指出,阿志與吳男進行口交但未射精,尚不符合「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減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等4項規定的「危險性行為」,有4項依據,包括聯合國愛滋規劃署於2013年5月出版的文件、2018年7月舉行世界愛滋大會多達20名愛滋病毒學者發表的文件,以及我國衛福部去年10月15日函及專家研究、共同聲明等三項依據。

另一項重要理由,是更一審函詢台大醫院有關阿志服用抗愛滋藥物等情況及阿志與未感染愛滋者口交,是否會造成對方感染愛滋的可能性,經台大醫院鑑定認為,依醫學臨床見解,感染者和未感染者互為口交,因感染者未射精、未沆血,有傳染性的愛滋病毒仍存在感染者的體內,在醫學上並沒有造成非愛滋病毒感染者感染愛滋病毒的可能。綜合認定,阿志和吳口交行為並非危險性行為,故判阿志無罪。

吳男提告指控,「阿志」明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即HIV)而罹患愛滋病,竟隱瞞真相,於2017年5月22日至24日,數度與他互為口交,並對他進行肛交行為 。

吳男事後經愛滋病篩檢,呈陰性反應,雖未罹患愛滋病,但阿志隱瞞其病情而與他進行危險性行為,已觸犯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未遂罪。

一審依刑法第59條給予減刑,判阿志1年5月徒刑,阿志不服,主張無罪,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判決認為,依據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2013年出版的文件、3年前荷蘭舉行世界愛滋大會愛滋病毒學者發表的文件,均已認定「測不到病毒即不具傳染力」,另依據阿志在台大醫院門門診紀錄,及證人莊姓中醫師證述服用三恩美藥物後2週病毒量就會明顯下降,服用1個月病毒量就可能測不到的情形,認為阿志和吳口交期的病毒量因而下降到測不到,並非不可能,因此認定阿志和吳的口交性行為,在醫學評估上尚不具有造成感染愛茲病的風險,並非「危險性行為」。高院認定,並無感染愛病的風險,尚非「危險性行為」,前年6月改判阿志無罪。

全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高院更一審今上午10時判決阿志無罪,合議庭尚未公佈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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