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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情侶校園內「愛愛」數十次 男方媽連帶賠償20萬

苗栗地方法院判阿強及其母連帶賠償女方20萬元。(記者彭健禮攝)

苗栗地方法院判阿強及其母連帶賠償女方20萬元。(記者彭健禮攝)

2022/01/01 19:00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高一少年「阿強」與女同學「小花」(均為化名)為男女朋友,2人並在學期間,於校園內「約會」,發生數十次性關係。女方家長提告向阿強及其母求償50萬元慰撫金,雖男方辯2人都未滿18歲、是兩小無猜,但苗栗地方法院認為,2人發生性關係時,小花還未滿16歲,身心健康及性自主自由權受侵害情節重大,判阿強及其母連帶賠償20萬元。

判決書指出,阿強與小花交往期間,於2020年12月3日到去年3月15日,於在學期間每週3次在學校的教室、女廁、地下室等處發生性關係,次數約為數十次。阿強所為,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非行,已經由苗栗地院少年法庭宣示訓誡,並予假日生活輔導在案。

但女方家長主張,阿強故意不法侵害小花的身體、貞操、性自主權等人格法益,致小花受有非財產上損害,爰依民法請求阿強賠償50萬元。又阿強為上開非行時尚未滿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阿強之母為其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男方則辯,阿強與小花是男歡女愛,兩小無猜,未違反小花的意願下發生性行為,實是雙方家長督導不週,不能只怪阿強,且2人均為未成年人,並於少年法庭審理時兩造均對少年法庭的裁決捨棄抗告,聲明駁回女方起訴。

法官認為,事發時,小花未滿16歲,現行法律體制下,未滿16歲之未成年男女,智識程度尚屬薄弱,發育未臻完全,思慮有欠成熟,難以確實理解性交之意義,而欠缺承諾性交之能力;故對於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自屬侵害其身心健康及性自主自由權且情節重大,小花因此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者,自得訴求給付慰撫金。

法官指出,阿強於事發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未就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等免責事由,加以舉證證明,也應與阿強負連帶賠償責任。經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認以20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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