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速55公里開車撞死闖紅燈騎士 法官認定超速判4月
2021/12/20 15:13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車速超過速限10公里以內,不會開罰,但若發生事故一樣得負責。
陳姓女子今年4月10日上午6時50分駕車行經基隆市大德路、實踐路路口時,撞上闖紅燈的陳姓騎士,陳男經搶救後,傷重身亡。法官認為,該路段限速50公里,但經鑑定後,確認陳女車速達55公里已經超速,觸犯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檢警調查,陳女於案發當時駕車行經該路段,卻遇上闖紅燈的陳男,兩車碰撞再一起。陳男倒地後,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顱骨骨折,雖經送醫急救,但仍因傷重,於同年5月7日死亡。檢察官偵訊後,認定陳女涉犯過失致死罪,將她起訴。
法官認為,案發現場道路限速應為每小時50公里,駕駛人不得超過50公里,但陳女案發時駕車時速,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為55公里,有超速情形,且因未注意車前狀況,才發生憾事,確有過失;雖陳姓死者闖紅燈,固有所過失,但屬於民事賠償責任過失比例分配問題,因此並不影響被告有無過失責任。
法院審理期間,陳女與家屬已達成和解,陳女將賠償家屬28萬元,先支付20萬元後,再以分4期方式,支付8萬元。
法官考量雙方已經和解,且陳女犯後主動撥打110,屬於自首可減輕其刑,依過失致死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緩刑2年。
基隆市警察局交通隊副隊長吳誌權表示,一般超速取締會有10公里的容忍值,主要是擔心取締儀器不夠準確,且駕駛人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算是一種取締勸導空間;但是已經發生嚴重車禍,就沒有這個勸導空間,所以就算陳女的時速未達60公里,但依照現場速限來看,確實算是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