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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新制首創「巡迴法庭」 因應濫訴嚴重增訂處罰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中)、刑事廳長彭幸鳴(左)、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長張國勳(右)今傍晚召開記者會,說明司法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相關修法。(記者楊國文攝)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中)、刑事廳長彭幸鳴(左)、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長張國勳(右)今傍晚召開記者會,說明司法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相關修法。(記者楊國文攝)

2021/12/14 21:3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司法院會今通過「行政訴訟法」相關修法,在行政訴訟制度中首度創設「巡迴法庭」,另擴大遠距審理的適用範圍,以保障弱勢少年、原住民族與身心障礙者近用近用司法權益,並為因應濫訴的嚴重性,增訂可對濫訴案的原告、代表人、代理人等,各處罰鍰等規定。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刑事廳長彭幸鳴、行政訴訟懲戒廳長張國勳,今天傍晚召開記者會說明「行政訴訟法」相關修法事項,林輝煌表示,原本分散在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將改為集中於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在訴訟法上相當於「地方行政法院」的審級,以專責辦理部分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等行政訴訟事件。

司法院也指出,本次修法,仍然維持兩個審級,不會影響人民的審級利益,並藉由「遠距審理」、「巡迴法庭」等方式,兼顧各地民眾起訴、應訴的便利性。

另為因應行政訴訟事件類型的複雜性及專業性,本次修正並採行「漸進擴大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明定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的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等事件,原則上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時,得聲請訴訟救助,以促進訴訟並保護當事人權益。

在防杜濫訴方面,司法院發現,行政訴訟濫訴相當嚴重,以最高行政法院為例,從2015年至2019年間提起行政訴訟案的前五名當事人,竟多達7601件,相當驚人。

司法院認為,司法訴訟資源已遭嚴重浪費,因此修訂濫訴的處罰規定,即法院可對濫訴的原告、代表人或管理人、代理人,各處最高為12萬元的罰鍰。濫行上訴、聲請等案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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