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 擬設巡迴法庭
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全國22所地院的行政訴訟庭將改設在全國3所高等行政法院內,偏遠地區的當事人,未來須到台北、台中、高雄出庭,為提高應訴便利性,司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法」修正案,首創「巡迴法庭」,由法官親自到當事人所在地開庭,開我國訴訟史先河;此外新設「以被就原」制度,保障原住民接近使用司法的權利。
交通裁決與40萬元以下爭訟(年約1600件)案件,現由各地院行政訴訟庭審理,部分為民事庭法官兼辦,專業度良莠不齊,為顧及當事人權益及培養行政法官久任,司法院將廢地院行政訴訟庭,改於3所高等行政法院內設置「地方行政訴訟庭」,最快2023年8月上路。
惟此舉將造成偏遠地區當事人無法就地應訴,得舟車勞頓到高行所在地台北、台中或高雄開庭,故司法院除允許視訊開庭,另創設我國前所未見的「巡迴法庭」,法官可於徵詢雙方意見後,親自帶著書記官到當事人所在地,借用當地法院開庭,減少人民不便。
以被就原制度 保障原民權利
草案也顛覆訴訟法「以原就被(原告到被告所在地開庭)」鐵律,賦予原住民「以被就原」的特別權利,即原告若具原住民身分,被告應到原告所在地的管轄法院應訴。司法院解釋,這是保障原住民接近使用司法的權利,也是司改國是會議的目標。不過,若雙方都具原住民身分,還是要回到「以原就被」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