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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置物箱放玩具槍被送辦 法官:沒有危害安全,不罰

蕭男被警查獲在機車置物箱放玩具槍而送辦,但法官不罰。玩具槍示意圖。(資料照)

蕭男被警查獲在機車置物箱放玩具槍而送辦,但法官不罰。玩具槍示意圖。(資料照)

2021/11/27 12:26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蕭姓男子騎車被警方攔檢,員警在他機車置物箱內找到一把玩具手槍,經測試可把0.5mm的監測板(鋁板)打凹陷,警方因此依違反社維法「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送辦,法官認為蕭男只帶槍沒玩槍,不構成危害安全,判決不罰。

判決指出,今年9月8日中午12點多,蕭姓男子騎車行經三民區時,被員警攔檢並要求查看的他機車置物箱,蕭乖乖配合打開置物箱後,員警發現裡面藏有一把疑似真槍的玩具手槍和一包鐵珠,員警當場將他逮捕,並將槍枝送測試。

經過警方初步測試,發現該把玩具手槍可以把0.5mm的監測板(鋁板)打凹陷,無法貫穿鋁板,因此依違反社維法第65條第3款「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將蕭男送辦,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高雄簡易庭審理時,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的立法目的,是因任意攜帶類似真槍的玩具槍,可能使他人誤認其為真槍,造成他人心生畏懼,影響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蕭男只是把玩具槍放在車上,並沒有在公共場所把玩、使用或比劃玩具槍,讓一般人感覺生命、身體法益受到威脅,因此認定罪證不足,判決不罰,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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