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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發騎士闖紅燈卻拿不出證據 法官怒斥裁罰機關行政怠惰

警方告發林姓騎士闖紅燈卻拿不出證據,法官怒斥裁罰機關行政怠惰,判林男免罰。(資料照)

警方告發林姓騎士闖紅燈卻拿不出證據,法官怒斥裁罰機關行政怠惰,判林男免罰。(資料照)

2021/11/05 10:06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林男騎機車被警察以闖紅燈為由攔下開單,林男不服,要求警方拿出證據,但等了1年半,警方還是拿不出科學證據證明林男違規,裁罰機關高市府交通局仍對林男裁罰2700元,林男憤而提告,屏東地院法官罕見動怒,嚴斥裁罰機關行政怠惰,輕率裁罰,判林男免罰,可上訴。

林男2019年8月騎機車行經屏東市建民路、建華一街口時被警察攔下開了一張闖紅燈罰單,林男不服,要求警方拿出錄影畫面證明違規未果,仍被裁罰機關高市府交通局開罰2700元,林男憤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強調他等了1年半,還是看不到讓他信服的違規證據。

高市府交通局主張,舉發員警因保存不慎誤刪當日錄音、錄影檔案,但員警親眼見聞林男違規經過,並佐以職務報告為證述,仍不失為認定交通違規事實的證據方法。

屏東地院法官認為,裁罰機關受理後發現舉發錯誤或要件欠缺,應退回原舉發機關查明補正,本案依據員警舉發內容,全無可支撐原處分成立的積極證據,高市府交通局身為處罰機關,理應囑咐員警補正,或依職權不予裁罰,卻以寥寥無幾的證據草率對民眾開罰,將行政怠惰的成本轉嫁給林男,使得林男需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加重負擔,處置亟不可取,原處分有重大瑕疵,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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