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億元財務風險缺失未改善 遠航挨罰360萬元確定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民航局2016年起派員檢查遠東航空的財務及經營狀況,發現遠航將有貸款20億餘元的財務風險缺失,且遲未改善,決定開罰60萬元。沒想到2017年再度派員檢查時,該缺失仍存在,顯有怠惰,二度開罰300萬元。而後遠航果真出現狀況,2019年底停止營運,但遠航不滿挨罰,興訟抗罰。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處分無誤,判其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民航局2016年11月28日、2017年1月17日及同年2月17日,依「民用航空法」規定,派員對遠航進行財務及營運情況檢查,發現遠航有把跟銀行借來的20餘億元、貸款給樺壹租賃公司的財務風險缺失,因此於2017年3月21日發函通知遠航應於同年4月15日前完成缺失改善。惟時間到了,遠航仍未完成缺失改善,民航局遂於同年6月7日裁處遠航60萬元罰鍰。
同年5月15日,民航局再次派員至遠航檢查財務及營運情況,發現遠航有「庫存現金水位極低」、「資金貸與關係人仍未改善」、「不動產交易不合常規」等財務風險缺失情事,同年6月8日函請遠航於同年6月30日前,改善「存放於臺灣境內銀行帳戶及手存現金之可立即動用的未受限制庫存現金餘額,應隨時維持相當於流通在外機票款之金額」及「不得向銀行融資後將款項借予關係人,請將向合作金庫銀行借貸之22.3億餘元匯回公司,或將借款人變更為實際用途之關係企業。」等兩項事項。
遠航同年6月30日函覆「為使新機隊引進期程順遂,擬規劃於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每月底公司帳上現金水位趨近於當月流通在外機票數」、「就合作金庫融資部分,實乃本公司張董事長為使遠航公司重整完成,自重整初期累計至2016年10月重整完成,代本公司向銀行融資並協助清償之債權款……」等語。民航局認遠航公司未於期限內改善,同年9月4日裁處遠航公司300萬元罰鍰。
遠航不服,興訟抗罰。最高行政法院檢視相關事證後,認為民航法是為了確保飛航安全及維護公共利益,民航局據此裁罰並無裁量濫用或裁量怠惰情事,也未違反比例原則,日前判遠航敗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