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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酒後聽聞母親就醫 急忙酒駕卻撞傷他人被逮捕

攔查酒駕是政府的重點工作,公務員被要求「酒駕零容忍」。(記者黃佳琳翻攝)

攔查酒駕是政府的重點工作,公務員被要求「酒駕零容忍」。(記者黃佳琳翻攝)

2021/10/02 19:4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橋頭地院一名鄭姓法警,2021年間先在高雄與友人餐敘飲酒,而後接到母親身體不適緊急就醫的消息,連忙騎車前往探視,未料途中撞傷一名機車騎士,經酒測數值達0.35,當場被依違反公共危險罪逮捕,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無法探視老母。橋檢認他是初犯,給予緩起訴處分,懲戒法院日前判他降一級改敘。

今年三月某日晚間,鄭員於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某熱炒店與朋友餐敘飲酒,返家後獲知人在台南市的母親身體不適就醫,遂於隔日騎車,欲轉搭火車回台南探視,行經德賢路與德惠路口,不慎與張姓騎乘機車騎士擦撞,經翠屏派出所員警到場處理,以酒後駕車肇事致人受傷及酒測值達0.35mg/L的違規事實,當場逮捕並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

鄭員因一時失慮,不但未能探視母親,還被拘留,幸好檢察官以他無酒駕前科為初犯、坦承認錯,態度良好,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給付3350元賠償金,給予緩起訴處分,並自處分確定日起9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高等法院另把他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鄭員承認錯誤,強調本件刑事部分獲得緩起訴處分確定,他已履行向公庫支付3萬元的條件。

懲戒法院指出,鄭員的酒駕行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的「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所為屬公務員懲戒法所規定「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的尊重與執行職務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有懲戒必要。

懲戒法院認為,本案依高院提供的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審酌鄭員行為後態度良好、已履行緩起訴應支付事項、酒測值0.35mg/L,評議後判降一級改敘,可上訴。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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