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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員當調解黃牛 沒賺到30萬回扣還被依「準受賄罪」起訴

孫姓工人在施作消波塊工程時不慎受傷,他找李姓保險員處理勞資糾紛,李開口索討30萬回扣,被檢方依「準受賄罪」起訴。示意圖。(資料照)

孫姓工人在施作消波塊工程時不慎受傷,他找李姓保險員處理勞資糾紛,李開口索討30萬回扣,被檢方依「準受賄罪」起訴。示意圖。(資料照)

2021/09/16 09:54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在保險公司擔任保險員的李姓男子,替工作受傷的孫姓工人處理勞資糾紛,他開口索討30萬元服務費被檢調盯上,檢察官認定他具有「授權公務員」身分,偵結後依「準受賄罪」將他和同案黃姓男子起訴。

雄檢指出,孫姓工人之前在興達港情人碼頭執行吊掛工程時,不慎被消波塊砸傷,他與資方協商不成,轉向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但第一次調解失敗後,孫找上在保險公司的李姓保險員,李男說自己是高雄市爭議調處人員職業工會的會員,可以幫忙協助處理勞資糾紛。

2020年5月1日,李姓男子和黃姓友人前往孫男位於茄萣區的辦公室討論「勞資糾紛和解金」和「商業保險理賠金」事宜,李向孫遊說再次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並申請李為該案的調解委員,黃則擔任勞方代理人,並要求以3成的和解金作為兩人的「服務費」,李承諾自己會以調解委員身分替孫護航,讓資方付出100萬和解金。

不過,當勞資雙方2度調解時,仍因共識不足調解破裂,李為此多次向招標單位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陳情,結果害自己被檢調盯上;今年5月,檢調前往黃、李住處和辦公室搜索,當場扣得相關證物,檢方複訊時,李否認犯行被檢方聲押,羈押庭審理時,李男才坦承犯行,被法官裁定10萬元交保。

檢方認為,李男雖然在民間公司任職保險員,但他代表孫男擔任勞資糾紛的調解委員,具有「授權公務員」身分,他和黃男索討30萬回扣,雖然還沒有得手,但已構成準受賄罪,可處7年以下徒刑、得併科70萬以下罰金,因此偵結後依法將他起訴。

高市勞工局則指出,李男並非勞工局及委託民間團體的調解人(調解委員),但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規定,勞資雙方皆可自行選定1名調解委員,且不限定須由勞工局所備置的調解委員名冊中指定。

而孫男遞送調解申請書之初,即自行選定李男擔任勞方調解委員,但調解業務是免費服務,參與的調解人或調解委員均不得向勞資雙方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未來將以此事件作為爾後參與勞資爭議調解案件的調解人、調解委員宣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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