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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上市櫃做不實交易、財報 車燈大廠董座被訴

台南地檢署偵結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等罪嫌起訴涉做假交易、不實財報的國內汽車車燈大廠林姓董座。(資料照)

台南地檢署偵結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等罪嫌起訴涉做假交易、不實財報的國內汽車車燈大廠林姓董座。(資料照)

2021/08/16 15:18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國內1家車燈大廠林姓老闆為申請股票上市、櫃,設立投資公司入股另家光電公司取得過半股權,但被控涉透過紙上公司交易,製作不實財務報表,又為掩飾無實際進出貨、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台南地檢署偵結、依涉違反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等罪嫌起訴林姓負責人。

檢方起訴指出,車燈廠林姓負責人入股的光電公司,原是電腦電源器製造銷售商,2008年金融海嘯致連年虧損、出現經營危機。林男經營的國內汽車燈具大廠,原欲在2008年間申請股票上櫃後再轉上市,但車燈公司及其海外子公司,因在美國涉嫌操縱車燈產品市場價格,被美國司法部以違反反托拉斯法進行調查,該公司因此難在國內申請股票上市、櫃。

林男與投資的光電公司周姓負責人達成合作共識,商討由林男入股光電公司,光電公司配合轉型外銷林男公司生產的相關車燈產品,避免林男公司涉犯反托拉斯法案件波及周男的光電公司,林男先出資成立另家投資公司,再以投資公司名義入股周男的光電公司。

周男配合於2011年3月23日、8月29日2次召集光電公司董事會,辦理該年度第1次與第2次私募,由林男個人及從其他公司調集資金,轉匯到周男光電公司帳戶繳交股款。

第2次私募,除周男自行出資336萬元外,其他私募所需股款,林男以同一手法集資,並以林男個人定期存款存單作為擔保,由一銀新化分行貸款1億6千萬元給應募的公司,再匯到周男光電公司帳戶繳交股款,製造上述2次私募形式是由周男掛名董事長的應募公司匯款,實際上是林男提供資金、透過應募公司持有周男光電公司股份。

2011年9月間,林男取得周男的光電公司過半股權,為增加公司營業額,陸續移轉原屬林男公司的北美洲地區客戶給該光電公司,林男為避免其操作交易過程遭外界查覺,使得所控制的光電公司受林男車燈公司波及,經與楊、蘇、另位周姓人士等人商議後,決議由周設立紙上公司,林男公司再透過紙上公司與光電公司互為交易,林男同意周從中獲取交易價金千分之5至百分之1不等的價差作為報酬。

林男控制的光電公司各期財務報告,分別經由光電公司周姓負責人等人核章,聲明內容無虛偽或隱匿,送交不知情的會計師事務所核閱或查核完竣,出具核閱或查核報告後,送主管機關並公告,使該光電公司申報與公告的2011年度至2018年度財務報告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影響證券市場投資人正確判斷與主管機關對財務報告查核的正確性。

檢方偵辦期間,林男否認有違法行為,他稱公司財務全部授權給另名楊姓被告,有要求楊某不能違法;該光電公司營運由被告周姓負責人負責規劃,他沒有主導,光電公司相關財務報表是周姓負責人負責,他沒有干涉、也沒有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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