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男子和少女嘿咻面臨10年重刑 查出她穿馬甲內衣難得知年齡無罪

男子被控與少女性交,但北院認為少女並未告知實際年齡,且依其身材與事發當日身穿學齡少女所不會穿的馬甲式內衣,認定男子主觀上無法知情少女實際年齡僅13歲,諭知男子無罪。(資料照)

男子被控與少女性交,但北院認為少女並未告知實際年齡,且依其身材與事發當日身穿學齡少女所不會穿的馬甲式內衣,認定男子主觀上無法知情少女實際年齡僅13歲,諭知男子無罪。(資料照)

2021/08/08 10:31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一名男子與離家少女性交後被依最重可處10年徒刑的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起訴。台北地院查出,少女並未告知實際年齡,且依少女身材及事發當天身穿學齡少女所不會穿著的馬甲式內衣,認定男子主觀上無法知情少女實際年齡僅13歲,判男子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前年5月間,男子透過臉書認識少女;同月30日凌晨,少女獨自從台中市離家北上抵達西門町後,以臉書聯繫男子並相約在男子住處碰面,晚間男子在少女同意下先撫摸並親吻少女胸部,再以生殖器插入少女陰道。

男子挨告後辯稱,少女並未告知自身實際年齡,也說自己沒有在讀書,且他見少女穿著成熟,才在少女下性交,否認指控。

少女則說,2人從臉書認識到碰面時,她均未聊到自己的工作內容或學業,也確實沒告知實際年齡。

北院認為,少女與朋友共用同一臉書帳號,而臉書資料所寫的生日為「2000年8月21日」,不過2000年是朋友出生年分,8月21日才是少女實際出生月、日,事實上少女出生年分為2005年,因此,在少女未主動告知實際年齡前提下,男子主觀上是否已知少女未滿14歲,仍有疑問。

另少女當時身高158公分、體重78公斤,身材並無明顯過於瘦小而使人一望即知屬國中小學齡兒童,且她並未穿著制服或有其他明顯特徵可懷疑年紀為國中小學齡,還身穿一般學齡少女所不會穿得馬甲式內衣,故基於沒有證據證明男子性交時,主觀上已知少女未成年,諭知無罪。

☆自由電子報關心您:若懷疑孩童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或是性侵害、性騷擾,請撥打113專線,透過專業社工員接線服務,將可盡快救援在生命危機中的兒童。☆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