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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愛愛逾百次 男方劈腿觸怒小女友提告判賠

男子遭小女友提告合意性交多達100次;法院查明,小女友指控是源於男子劈腿,但男子確實對未滿16歲的女友性交,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情境照,與新聞無關)

男子遭小女友提告合意性交多達100次;法院查明,小女友指控是源於男子劈腿,但男子確實對未滿16歲的女友性交,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情境照,與新聞無關)

2021/05/16 10:34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一名未滿20歲的男子,遭未滿16歲的女友指控合意性交達100次,須賠償女友及雙親共54萬元。台北地院民事庭查明,女友說法是源於男子交往期間劈腿才由愛生恨,並無證據證明為真,但男子對未滿16歲女友性交屬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賠女友全家人共14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男子與女友於2019年2月19日至同年10月5日交往,女友當時就讀國中2年級,男子明知女友並無同意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的意思能力,仍於交往期間數度發生性關係,著實侵害女友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貞操權,並導致女友雙親須特別關心女兒心理狀況,要付出更多心力輔導、教養女兒關於性教育知識及兩性教育,保護女兒日後不再受害,遭女友全家求償54萬元。

男子一家人透過律師解釋,情侶實際發生性行為約10次,並未多達30次,且男子事發後深感抱歉,向女友及雙親道歉,男子父母也曾制止情侶交往,請法院酌情核定精神慰撫金。

北院民事庭指出,男子刑事挨告後曾遭北院少年法庭裁定命男子應予訓誡,並予以假日生活輔導。至於女友在警詢時主張交往期間發生性行為多達100次一事,北院民事庭認定是女友不滿男子交往期間劈腿,由愛生恨所生證詞,無法證明為真,僅能認定情侶多次發生性行為。

不過,依刑法規定未滿16歲女子並沒有同意性交的能力,因此,男子所為在民事上已侵害女友身體、健康、性自主權,同時要賠償女友雙親,審酌雙方學、經歷後,判男子一家人應連帶賠償女友全家人共1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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