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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肇逃未到庭遭押33天 逆轉無罪獲冤獄補償13萬元

常男因肇逃未到案被羈押33天,獲判無罪後向法院提出被收押33天的刑事補償。(記者鄭淑婷攝)

常男因肇逃未到案被羈押33天,獲判無罪後向法院提出被收押33天的刑事補償。(記者鄭淑婷攝)

2021/08/03 18:24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常姓男子於2016年4月間駕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機場系統交流道出口匝道,被朱姓車主控告肇事逃逸,常男被起訴後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而被發布通緝,落網後羈押33天才獲3萬元交保,經審理肇逃案主因是朱男變換車道不當,常男逆轉獲判無罪,他向法院請求刑事補償,桃園地院近日准予補償13萬2000元。

常男被控在國道出口匝道撞到朱男車輛,導致朱男頸部挫傷及扭傷,但案發時常男沒停下查看就逕自離去,朱男向警方報案提告肇逃,常男被桃園地檢署起訴後,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被桃園地院發布通緝,直到2018年7月2日被警方逮捕,解送歸案後被裁定羈押,於同年8月3日以3萬元交保,前後被羈押33日。

全案由桃園地院審理,常男喊冤,他沒有印象有追撞朱男車輛,當時明明是朱男違規,他可以要求賠償,沒有肇逃必要;法官勘驗朱男提供的行車紀錄器,以及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為肇事主因是朱男變換車道不當,因此判決常男無罪。

常男獲判無罪確定後向法院請求刑事補償,法官認為當時常男無正當理由,經合法程序傳喚不到,承審法官裁押並無違法或不當,但常男被控肇逃獲判無罪,也無證據證明他有誤導偵查或審判而被收押,以及「刑事補償法」不得請求補償情形,審酌侵害程度等理由,准予每日4000元刑事補償,33天總計13萬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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