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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駕駛爆胎臨停釀死亡車禍 判刑6月

游姓男子無照駕駛轎車,爆胎臨停外側車道,釀成死亡車禍。(資料照)

游姓男子無照駕駛轎車,爆胎臨停外側車道,釀成死亡車禍。(資料照)

2021/07/04 10:01

〔記者林宜樟/嘉義報導〕游姓男子去年8月30日傍晚駕駛轎車行經台61線嘉義布袋段時,因轎車爆胎,將車輛臨停在外側車道,未打警示燈,也只在未及100公尺處放桶子示警;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的柏姓男子行經該處,未注意車前狀況,撞上游男車輛,柏男當場死亡;游男在現場主動告知警方是他肇事,然而檢警查出游男駕照已被吊銷,屬無照駕駛,嘉義地方法院日前依無照駕駛過失致死罪,判游男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3年,並賠付賠償金給柏男家屬。

游姓男子去年8月30日下午5點多,無照駕駛轎車,沿台61線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北上274.1公里處時,轎車左前輪爆胎,因而將車臨停在外側車道;但轎車臨停妨礙通行,游男不僅未於車後方顯示危險警告燈,也未於車後100公尺處設置故障標誌,僅在未及100公尺範圍內擺放黃色桶子示警。

柏姓男子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沿同向後方駛至同一地點,因未注意車前狀況,由後方追撞游男停在外側車道的轎車,隨即擦撞路旁護欄並翻覆於道路上,柏男受腦部嚴重受創,當場死亡。

法官審理時認為,游男無照駕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然而游男在肇事後,於警方尚未發覺肇事者時,主動告知是他肇事也報明姓名,符合自首要件,因此量刑先加後減。

法官審酌,游男駕駛汽車,應謹慎小心,卻未於車輛在快速道路故障時立即設置故障警示標誌,造成柏男死亡,考量他在本案車禍屬肇事次因,與柏男家屬達成和解,也已給付部分賠償金,家屬也表示願給緩刑機會;審理後,判處游男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於今年6月30日起至明年3月30日止,每月賠償6萬6000元給柏男家屬。

柏姓男子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發生車禍後翻覆,柏男當場死亡。(資料照)

柏姓男子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發生車禍後翻覆,柏男當場死亡。(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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