捲入28年前性侵殺害女大生 呂金鎧案非常上訴被駁回
呂金鎧2013年假釋出獄後仍不斷喊冤。(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1993年發生震驚社會的中興女大生姦殺案,被告陳錫卿更十一審被判死確定,等待執行,共同被告呂金鎧則於更六審判刑20年,他放棄上訴,發監執行,2013年假釋出獄後,呂金鎧仍不斷喊冤,檢察總長江惠民認為殺人案是強制辯護案件,被告沒有主動放棄上訴的權利,今年4月替呂金鎧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認定程序裁定事項不能提非常上訴,駁回非常上訴確定。
被告女大生1993年想買2隻貓來養,決定擔任家教打工賺錢,面談時不幸遭到勒斃姦殺。檢警追查後,認定屋主呂金鎧與借住的友人陳錫卿涉有重嫌,陳錫卿更十一審判死確定,目前在台北看守所內等待槍決。
呂金鎧否認犯罪,但法官依據客觀證據,認定他為共犯,更六審判刑20年,呂金鎧在沒有律師陪同下,當庭簽下捨棄上訴書,入監執行,直到2012年假釋出獄。
最高檢指出,殺人屬於重罪,依法為強制辯護案件,呂金鎧在更六審判決後,卻在未徵詢律師意見的情況下,主動放棄上訴,此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恐有疑義,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今天認為,「判決」確定後,對於確定的裁定,除與實體確定判決具有同等效力者(例如:單獨宣告沒收、減刑、定其應執行刑、宣付保安處分,以及撤銷緩刑宣告等確定裁定)外,程序判斷事項的裁定,不得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院指出,本案的原確定裁定,是以呂金鎧所提起的第三審上訴,其上訴權已喪失,因而依刑訴法規定駁回其上訴,則原確定裁定屬程序事項判斷的裁定,並未與實體確定判決具有同等效力,自然不得為非常上訴的客體,沒有非常上訴的理由,故駁回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