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拍打警車引擎蓋被噴辣椒水還被判3月 量刑過重改判40天
黃男酒後拍打警車引擎蓋1次被噴辣椒水還被判刑3個月,屏東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為原審量刑過重,改判拘役40天。 (記者李立法攝)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黃姓男子群聚飲酒不爽警察盤查,猛力拍打警車引擎蓋1次,結果被依妨害公務罪判刑3個月,黃男不服提起上訴,強調他只是不想被驅趕,就被警察噴了滿臉辣椒水,他痛得受不了才拍打警車,二審法官認為黃男並未動手或辱罵警察,原審量刑稍嫌過重,改判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
黃男去年8月間與友人在榕樹下群聚飲酒,警方據報到場盤查,引起黃男等人不滿,有人口出穢言,不服被驅趕,結果發生拉扯,警方隨即通報支援,順利壓制,並將黃男等人依妨害公務等罪送辦,酒後失態的黃男被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
黃男不服,強調他並未動手打人,也沒有口出惡言,只是不服警方取締,就被噴了滿臉辣椒水,他痛得受不了,才拍打警車引擎蓋1次,這樣就要被判刑3個月,他覺得判太重,上訴請求改判。
屏東地院二審合議庭檢視警方執法影像檔,發現黃男在過程中雖有推擠並拍打警車,卻曾試圖拉開友人,避免衝突過大,妨害公務情節輕微,一審簡易庭處刑3個月,稍嫌過重,故撤銷原判決,改判40天,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