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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騎士不讓警察扣車 竟肉身抱車被判妨害公務

    李女肉身抱車,被判妨害公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記者王善嬿攝)

    李女肉身抱車,被判妨害公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記者王善嬿攝)

    2021/05/15 13:2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李姓女子去年騎車經過新北市板橋區,因行車搖晃被警察攔下;警方發現她面帶酒容,要求酒測,未料測了1小時都無法正確測定,據此認定她拒測,並欲扣車。李女為了保護車子,竟當場抱緊機車,不讓警察拖走,被認定妨害公務,日前被高院判刑2月,全案確定。

    去年1月間,李女騎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莒光路與萬板路口時,因行車搖晃且面帶酒容,被巡邏員警攔停。員警要求李女接受酒測,惟李女屢以嘴唇輕觸酒測器不吐氣的方式,消極拒絕接受酒測。

    過了一個小時仍無法測定,員警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欲當場移置保管機車。李女見狀,竟強行拉住機車車尾,並抱住機車車身,以肉身護車,與員警發生拉扯。員警認她妨害公務,移送法辦。

    李女辯稱沒有拒絕酒測,只是希望車子不要被扣,本來是要抽血檢驗,後來用酒測器,結果掉在地上,員警卻用戳的,害她嘴巴受傷。員警要移置機車,她要求讓她先把年菜帶回家,手有放在機車上,但沒有妨害公務。

    高院指出,李女確拒絕酒測,且在員警執行移置保管機車時,拉住機車車尾、抱住機車車身,並與員警發生肢體拉扯,妨害員警執行公務,還導致員警右手挫傷,觸犯妨害公務。

    高院認為,李女無視員警依法執行職務,竟強暴抗拒而妨害公務,公然挑戰公權力,破壞國家法紀執行及執法者尊嚴,犯後一再飾詞為辯,更恣意指摘員警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傷害她,評議後認為一審新北地院判刑2月合理,駁回李女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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