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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7分鐘吃11張罰單 車主打官司罰金從4.8萬變9000元

國道變換車道7分鐘吃11張罰單,車主提出行政訴訟,雲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出爐。(資料照,記者黃淑莉攝)

國道變換車道7分鐘吃11張罰單,車主提出行政訴訟,雲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出爐。(資料照,記者黃淑莉攝)

2021/05/09 11:55

[記者黃淑莉/雲林報導]雲林廖姓男子行駛國道3號,7分鐘變換9次車道,被民眾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及佔用中線車道,警方依法開罰11張罰單,罰款金額達4萬8500元,廖男提出陳述及行政訴訟後,雲林監理站撤銷4張,另有5張雲林地方法院以違規地點相距在6公里、違規時間在6分鐘內為由判決撤銷,最後剩2件維持,罰款總額降為9000元。

廖男於去年7月25日9時20分,駕駛大貨車行經國道3號北上367.9至352.7公里間,因連續變換車道,被民眾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佔用中線車道,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舉發11件,罰金高達4萬8500元。

廖男不服原舉發,向雲林監理站提出陳述,監理站同意撤銷3件,其餘8件仍維持,廖男不服,於去年10月向雲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送請雲林監理站重新審查後,監理站撤回1件,其餘7件仍予維持。

雲林地方法院4月16日做出一審判決,對於5件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部分,判決書指出,5件違規地點在國3北上362.6到356.2公里處,時間為9點23分35秒至9點27分18秒,違規時間在6分鐘內,且違規地點第一與第五相距為6.4公里,可能在誤差值內,其餘相隔都在6公里內,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85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自屬不得連續舉發,因此除第一件處維持,其餘4件應予撤銷。

佔用中線車道部分,判決書表示,第一件違規地點在北上356至352.7公里處,違規時間約9點28分49秒至9點30分09秒、第二件違規地點在360.9至357.7公里處,時間為9點24分9秒至9點26分15秒,2件違規時間相隔在6分鐘內,因此第2件應予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雲林監理站站長吳孟峰指出,尊重法官經過各方考量審慎做出判決,監理站原則不會提上訴,但仍提醒用路人遵守交通規則,方向燈打好、打滿省荷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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