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貨車飆速154公里被罰8千 原廠打臉:新車測試只能開到145
警方控黃姓男子開小貨車飆速154公里,原廠打臉警方「新車測試只能開到145公里」。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黃姓男子開小貨車行經台61線嘉義布袋段,被警方測得他飆速154公里開罰8000元,黃男不服,認為當時車上載滿貨物,加上台61線風速很大,不可能開這麼快,他質疑警方取締有誤提告請求撤罰,法官去函原廠,原廠回覆該款小貨車新車實測最快時速只有145公里,法官認為警方取締有誤,撤銷這張罰單。
判決指出,去年1月20日晚上8點多,黃姓男子開著中華菱利這款小貨車行經台61線嘉義布袋段時,該路段速限90公里,警方測得黃男的時速154公里,超速64公里,依道交條例開罰他8000元、記點3次,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黃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說當時車上載滿貨物,且沒有非法改裝,台61線的風速比國道的風速還大,開到時速70公里就感覺車子快翻車,不可能超速行駛,就算能可以開到破表的時速140公里,更不可能飆到154公里,警方測速槍一定有問題,請法官撤銷罰單。
高雄地院審理時,警方反駁,指一般車輛雖設計儀表速度為140公里,但車輛於實際駕駛時確實可開超過140公里(俗稱速度開到破表),此時儀表板無法正確記錄車輛的速度,車輛儀表板指針此時會超格在超過140公里速度以上;黃男所開的小貨車出廠僅4年,還算是新車,依新車的性能是可能達到154公里的時速。
法官去函原廠中華汽車詢問,原廠回覆,黃男所開的菱利這款小貨車,新車實車測試最快只達到時速145公里,而黃男沒有改裝大修引擎,因此不可能達到時速154公里,法官認定警方用法有違誤,撤銷這張罰單,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