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車手領贓款分到200元 被判刑1年1個月
2021/04/06 16:31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吳姓男子被詐團吸收當車手,負責提領贓款交上手後可獲得百分之一的報酬,結果他領了2萬元贓款後獲得200元酬勞即被查獲,判決今出爐,法官依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判刑1年1個月,並沒收犯罪所得新台幣200元。
判決書指出,24歲吳男、周男(另案判決)、黃姓少年(裁定感化教育)及詐團其他成員,於2018年1月25日晚間,在臉書社團網頁張貼虛假的販賣行動電話廣告,林姓女被害人的友人阿哲瀏覽廣告後,誤信為真,同日晚間與自稱「陳琪玲」的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再委託林女匯款。
林女於同日晚間,依詐團成員指示,匯款2萬元至指定帳戶,黃姓少年隨即駕駛租賃自用小客車搭載周、吳,並將帳戶提款卡交給吳,吳當晚至南投縣魚池鄉一間便利超商,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贓款得手,吳再將款項交給黃姓少年,黃再轉交給不詳成員。
吳男事後依約定可獲得百分之一的報酬,從中分得200元,但林女驚覺匯款後受騙報案,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循線查獲吳男子等人送辦。
台中地院法官審酌,吳男正值青年,不思依循正途獲取所需,竟參加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欺贓款的車手,致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價值觀念顯有偏差,但考量吳男僅是居於聽命附從的車手地位,並非幕後主導犯罪之人,獲利也有限,判決1年1個月徒刑,以示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