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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16歲繼女當洩慾對象 狼父遭判賠50萬

新竹縣陳姓男子將繼女當成洩慾對象,法官審理後判陳男需賠償50萬元。(情境照)

新竹縣陳姓男子將繼女當成洩慾對象,法官審理後判陳男需賠償50萬元。(情境照)

2021/03/26 14:22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縣陳姓男子見未滿16歲繼女小美(化名)長得婷婷玉立,竟趁機多次猥褻、性侵得逞,事後小美不甘被繼父當成洩慾對象,憤而向新竹地院訴請精神賠償80萬元,法官審理後判陳男需賠償50萬元。

小美指控,2017年陳男與母親結婚,隔年就離婚,共同居住在新竹縣竹北市住處,2016年7月她國二升國三暑假期間,陳男趁她熟睡而不能抗拒之際,將手伸入內衣內撫摸胸部,直待她醒來轉身迴避才停止。2017年4月間,陳男趁她母親及弟弟外出購物,而與她獨處機會,將她性侵得逞,此後又陸續性侵多次。

小美說,繼父的行為已侵害她身體、貞操及性自主決定權,對她身心造成莫大損害,更讓她受到精神上苦楚,而陳男身為繼父,未能妥善盡照護,無視其年紀尚幼,性自主權尚未成熟發展之際,為滿足個人私慾,違反人倫綱常,多次猥褻、性交,顯已將她當作發洩性慾對象,對她身心靈造成難以抹滅的傷害,因此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

法官調查,全案刑事部分已判刑4年6個月,陳男明知小美未滿16歲,且身為家庭成員,竟仍趁其熟睡或獨處之際,先後1次乘機猥褻、4次性交得逞,顯已侵害身體、貞操及性自主權決定權,且屬情節重大,陳男所為已造成被害人心理上難以磨滅陰影,受嚴重精神痛苦,最後判賠50萬元。

☆自由電子報關心您:若懷疑孩童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或是性侵害、性騷擾,請撥打113專線,透過專業社工員接線服務,將可盡快救援在生命危機中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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