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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指控遭性侵百次及傷害、恐嚇 他因這原因不起訴

桃園市林姓男子被控對同一女子性侵百餘次,檢警調查發現雙方事後於通訊軟體對話,女方還自稱老婆,將林以不起訴處分。(記者余瑞仁攝)

桃園市林姓男子被控對同一女子性侵百餘次,檢警調查發現雙方事後於通訊軟體對話,女方還自稱老婆,將林以不起訴處分。(記者余瑞仁攝)

2021/03/24 16:34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桃園市36歲林姓男子被同一女子控性侵逾百次,另被控對女方恐嚇、傷害與偷竊,但檢警調查發現林男與原告維持男女友關係多年,女方指控遭性侵後,卻於雙方Line對話還以「老婆」自居,稱「不要我了、不理我了」等,加上告訴人無法提出其他積極證據,桃園地檢署今將林男以不起訴處分。

桃園地檢署調查,林男被控於106年1月10日將被害女子拉到平鎮區1處土地公廟後方性侵;107年間對女方恐嚇「如果外面有認識男人,就把妳殺掉」,108年8月28日因金錢糾紛在平鎮區同一處土地公廟腳踹女方;另被控於107、108年間3度於汽車旅館、女方住處等被林性侵及猥褻多達百次,且指控錢包內的現款4萬2千元被林偷竊。

檢警調查時,林男稱與女方之前為男女朋友,雙方交往4年期間發生性關係不下百次,否認性侵,但雙方確實有金錢糾紛,另提供雙方Line對話紀錄截圖,顯示女方於109年10月間女方傳訊息「你良心何在,連老婆都不要了」,另傳送「不要我、不理我,就算了」等訊息。對此,檢察官認為雙方應為感情及金錢糾紛,且女方無法提出受傷照片、驗傷單等證據,罪證不足下,偵結將林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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