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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被控1手騎車1手摸女客下體? 檢認「難以想像」不起訴

男被控1手騎車1手摸女客下體? 檢認「難以想像」不起訴。(資料照)

男被控1手騎車1手摸女客下體? 檢認「難以想像」不起訴。(資料照)

2018/03/06 10:11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家住竹苗交界的33歲陳姓男子,騎機車返家時,好心讓40多歲陌生婦人搭順風車,不料,事後竟遭婦人控告妨害性自主,但經檢察官偵查,「難以想像」婦人所控陳男一手騎車、一手摸她下體的高難度,並認為婦人未受控制,隨時可逃跑呼救,卻持續讓陳男載著趴趴走,與常理不符,認為罪證不足,對陳男做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婦人於去年8月29日凌晨1點許,騎著向友人借來的腳踏車,從新竹火車站附近出發,欲返回她位於竹南鎮的住處;凌晨3點多,婦人因腳踏車爆胎,停在新竹市中華路6段136號附近路旁,攔車搭順風車。陳男於凌晨4點許,騎機車行經,好心搭載婦人一程,但隔天,婦人報警指控遭陳男用手指性侵。

婦人指控,陳男於騎車載她時,一手騎車、一手用手指侵犯她下體,並載她到新竹市香山區某處,強吻她並用手撫摸她下體,接著又載往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附近的外勞宿舍附近,再用手指性侵;最後,載她到頭份市中華路山下里一處產業道路旁,把她推倒在機車上,再以手指摸下體。

婦人指控,在最後的地點,因她強力反抗,身體擦撞路邊護欄,致受有右手肘淤青、左大腿擦傷,當時剛好有車輛經過,陳男才罷手、騎車逃逸。

陳男則說,當天因婦人在路旁伸手攔車,「想說很近,就順便載她回去」,後來依婦人指示,載往苗栗縣竹南鎮公義里的3處地址,婦人都改口說不是他家。最後,婦人叫他載往伯公廟附近,他就把婦人放下車離開;婦人還很生氣,但他不知道婦人傷勢何來?陳男更稱,婦人在車上還伸手摸我的下體、中間停下時,還親吻我,叫他去汽車旅館「嘿咻」。

檢方認為,一般人單手騎機車保持平衡已有難度,實在難以想像陳男如何一手騎車,一手向後以手指侵入婦人下體,並同時維持機車行進;基此,婦人所言真實性,已有可疑。

且婦人稱被陳男載往多處地點,但婦人搭乘為機車,與外界並無阻隔、身體也未受陳男拘束,婦人大可趁隙逃離或求救,但婦人卻無。與被害人大多急於擺脫加害人之常情有別。婦人雖提供一只平安符,稱是從陳男脖子扯下;但陳男反駁,平安符原是掛在機車掛勾處,婦人臨走前,取下自己的袋子時,一併將平安符拉掉。

另,檢方婦人身上的傷勢,造成的原因甚多,陳男也否認與婦人發生拉扯,難以因婦人的傷勢,即推論陳男曾對婦人施以妨害性自主。再經警方調閱婦人陳述的遭性侵的地點附近監視錄影器畫面,都未發現與本案相關的影像,檢方認罪證不足,對陳男做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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