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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諸慶恩伸冤聲請再審書送高院 高檢署:應進行實體審判

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右)。(資料照,記者錢利忠攝)

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右)。(資料照,記者錢利忠攝)

2021/03/18 15:13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時任百利達銀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當初代表銀行向翁茂鍾旗下怡華公司追債,反遭倒打一耙被控偽造文書,以年僅37歲之齡抑鬱而終;高等檢察署為了替諸回復名譽聲請再審,今天已將相關案卷及再審聲請書,送交高等法院。

高檢署今表示,根據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536號」刑事判例的意旨,諸慶恩雖已死亡,但檢察官認其應受無罪判決,為其利益聲請再審時,如經高院核准再審,即應由高院依通常程序進行實體審判,不能以諸慶恩死亡為由,判決不受理。

高檢署檢察長邢泰釗表示,聲請再審絕對不是感情用事,包括襄閱主任檢察官、2名主任及1名承辦檢察官(陳佳秀),專案小組召開多次會議,連續開會加班2、3星期,即使週末休假也來加班討論到深夜,看過相關卷證及研究過法律條件後,認為當年的程序及判決有違法之處,大家共同討論的結果,認為應該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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