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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醜聞案》判諸慶恩有罪3法官 非司法院調查對象

改判諸慶恩有罪的3名法官,無證據顯示與翁茂鍾有不當交往,不列入調查對象。(記者吳政峰攝)

改判諸慶恩有罪的3名法官,無證據顯示與翁茂鍾有不當交往,不列入調查對象。(記者吳政峰攝)

2021/03/16 19:2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曾與多名司法官交好,意外引爆出疑有不當交往醜聞,連多年前翁茂鍾的公司「怡華」與已故的百利銀行(現改名法國巴黎)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的訴訟,也被翻出來討論,高檢署15日宣布將替諸慶恩聲請再審。不過據了解,司法院調查本案時,並未把判諸慶恩有罪的3名法官列為調查對象。

諸慶恩一審獲台北地院判無罪,全案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合議庭成員陳貽男、陳憲裕、王炳梁等3名法官,改判諸慶恩有罪。上訴三審期間,諸慶恩因病身故,最高法院判決不受理,諸男有罪確定,帶著污點入殮。

司法院目前已全面啟動曾出現在翁茂鍾筆記本內的法官,惟經過了解,陳貽男、陳憲裕、王炳梁等3名法官的名字並未記載筆記本內,故調查人員認為沒有證據可證明3人與翁茂鍾有不當往來,未將他們列為調查對象。

高檢署15日則指出,諸慶恩的偽造文書案,有證據可證明諸男是清白的,但高院卻未調查,並漏未審酌對諸有利的陳述,令人感到「抑鬱、悲憤」,決定聲請再審,重啟調查,還諸一個公道。

本案源於翁茂鍾旗下的怡華公司,1990年間提出本票與憑證,向百利銀行申請1000萬美元信用額度,進行股票選擇權投資,未料慘賠946萬元美元,無法還錢,百利銀行1997年遂向台北地院提告,要求怡華公司償債。

1998年3月3日,本案辯論終結當天,怡華財務副總吳仙富到台南地檢署自首,指當時用來向百利銀行借款擔保的本票與相關憑證,是他所偽造,與公司無關,承辦檢察官曲鴻煜與檢察長方萬富採信其說法,予以起訴,台南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判吳2年徒刑、緩刑3年,免關確定。因吳仙富扛起責任,怡華被法院認定不知情,免賠946萬美元。

怡華勝訴後,有人向台北地檢署檢舉,諸慶恩利用假的定存單向怡華公司追債,觸犯偽造文書等罪。一審諸慶恩獲判無罪,二審改判他4月刑、緩刑3年。三審審理期間,諸慶恩身亡,最高法院判決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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