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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混血少女入監7年半 林依晨前男友確定判賠180萬

藝人林依晨的前男友鄭家堯,8年前性侵一名年僅13歲的混血少女,最高法院今駁回鄭的上訴,判賠180萬元確定。(資料照)

藝人林依晨的前男友鄭家堯,8年前性侵一名年僅13歲的混血少女,最高法院今駁回鄭的上訴,判賠180萬元確定。(資料照)

2021/03/16 11:48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藝人林依晨的前男友鄭家堯,8年前性侵一名年僅13歲的混血少女,2019被判刑7年半定讞,已入獄服刑,被害少女的父母提附帶民事求償500萬元,一審判鄭應賠償少女50萬元、父母各20萬元共90萬元;二審前年加重改判鄭應賠少女100萬元、父母各40萬元,共180萬元;最高法院今駁回鄭的上訴,判賠180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2013年間,鄭家堯因參加單車運動,結識少女的父親,進而認識少女,之後鄭利用教少女功課的獨處時機,多次猥褻、性侵她,隔年8月載少女同遊礁溪,在飯店內性交,並於車上口交。少女家長發現女兒不對勁,追問得知女兒遭鄭非禮,報案控告鄭性侵未滿14歲少女。

鄭出庭時只承認與少女單獨出遊礁溪,但沒有發生親密關係,反指少女的父親欠他借17萬元沒還,少女不滿他追債,才指控他性侵,幫父親出氣。

但法院歷審都不採信辯詞,一審士林地院認為,少女能概略敘述鄭的私處特徵,與鄭應有過近距離接觸,鄭也承認2014年8月確實有「礁溪之旅」,飯店內的布局、事發經過都不是少女所能想像編造,認定屬實,判鄭2年8月徒刑。

二審高院認定鄭在少女住處、鄭家與少女性交共4次,且少女事後曾向閨密泣訴遭鄭性侵,這4次性侵也應可採,因此加重改判7年半;最高法院2019年2月駁回上訴定讞,鄭已於同年4月入監服刑。

少女家長附帶民事求償500萬元,一審判鄭應賠償少女50萬元、父母各20萬元,共應賠90萬元;二審認定鄭造成被害少女身心重大痛苦,改判鄭須賠償少女100萬元、她父母各40萬元,共180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認定鄭男上訴沒理由,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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