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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侵13歲混血少女剛入監 女星前男友再遭判賠180萬

    藝人林依晨前男友鄭家堯(左),被控多次性侵13歲混血少女,遭重判7年半定讞,上週已入獄服刑。(資料照)

    藝人林依晨前男友鄭家堯(左),被控多次性侵13歲混血少女,遭重判7年半定讞,上週已入獄服刑。(資料照)

    2019/04/30 17:5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藝人林依晨前男友鄭家堯,被控多次性侵13歲混血少女,遭重判7年半定讞,上週已入獄服刑,少女父親另對鄭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求償500萬元,士林地院判應賠少女50萬元、父母各20萬元共90萬元;上訴後,高等法院今改判鄭共須賠償少女100萬元、少女父、母各40萬元,共180萬元。可上訴。

    2013年間,鄭家堯因單車運動結識少女父親,但鄭後來被控,趁教少女功課獨處時,多次猥褻並性侵少女,另趁載少女前往礁溪遊玩時,在飯店內性交並於車上口交。

    不過,鄭出庭時僅承認出遊,否認有發生親密關係,反指少女父親向他借17萬5千元未還,不滿遭催債,少女為幫父親出氣才指控他性侵。

    士林地院審理認為,少女能概略敘述鄭男性器私密處特徵,應與鄭有近距離接觸過,且鄭也承認2014年8月與少女單獨遊礁溪過,認定「礁溪事件」屬實,判鄭2年8月徒刑。

    上訴後,高等法院加碼認定,鄭在少女住處及鄭的家裡與少女性交,前後共4次,且少女事後曾向閨密泣訴遭性侵,加重改判7年6月,最高法院今年2月底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民事賠償部份,少女父親向鄭求償500萬元,一審判鄭應賠償少女50萬元、父母各20萬元共90萬元;上訴後,高等法院認定鄭性侵少女造成她身心重大痛苦,今改判鄭須賠償少女100萬元、少女父、母各40萬元,共1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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